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6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政[2009]5号 索引号208/2009-1005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黄金海岸保护建设管理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秦政[2007]213号)有关规定,经2008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常纪(2008)9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单位缴存比例由12%提高到15%;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缴存比例由17%提高到20%。个人缴存比例不变。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后,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参照执行。
公开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