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5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6〕7号 索引号59/2016-145447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6〕7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 “两定”单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统一协议文本,“两定”单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只签订一个服务协议,适用于全市参保人员就医服务和管理。
二、具有统筹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原与市本级签订服务协议的,继续与市本级签订服务协议,其他按我市行政区划,直接与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只具有个人账户支付资格的“两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结算工作的通知》(秦人社﹝2015﹞34号)文件要求,按照谁负责“两定”单位费用结算,谁签订服务协议的原则执行。
三、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 “两定”单位的监督管理,本着谁负责“两定”单位结算,谁负责监督的原则划分监管责任。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发现的县区“两定”单位违反协议问题,可责令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规问题按服务协议进行相应处理。
四、 2016年度“两定”单位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16年1月31日之前完成。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