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3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51/2024-849
秦皇岛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现将《秦皇岛市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3日
秦皇岛市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治秦皇岛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是指采用公开选拔、部门推荐、定向邀约等方式,经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选定,依据本办法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选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依法治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企业管理人员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行政执法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二)积极申报。自主、自愿申请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资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具备基本履职能力。
(三)具有代表性。在所属区域及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公众和行业内部评价好。
(四)守法合规经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未涉嫌犯罪和被追究刑事责任。近三年未受到重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按照如下程序选定:
(一)申报阶段。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征集参选企业:
1.公开选拔。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通告,由企业自主、自愿申报。
2.部门推荐。市直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参选条件,在征得企业同意的前提下,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推荐。
3.定向邀约。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规模的有设点意愿的企业发出邀请。
(二)审查阶段。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围绕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不同区域及行业情况,统筹考虑选点条件、设点意愿、代表性、数量等因素,经综合遴选后确定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候选名单。
(三)公示阶段。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候选名单在政府相关门户网站公示。
(四)授牌阶段。公示无异议后,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授牌。
第三章 履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可以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立法、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一)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二)提出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
(三)收集和反馈有关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和反映企业、职工对立法草案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参加有关立法调研、立法听证、民意调查等活动。
(五)参加有关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
(六)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知识学习培训。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可以对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动亮证执法、告知执法事由和依据、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行为总时长情况。
(三)行政合规指导和行政执法结果情况。
(四)对行政执法规范、文明执法情况评价。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一)除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及省、市、县(区)政府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双随机”计划检查外,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定依据对企业进行的执法检查。
(二)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乱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
(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财物和有关人员的人身自由实施行政强制。
(四)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企业乱摊派和要求企业提供人、财、物等。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随意执法、越权执法、以权谋私,以及在执法时“吃、拿、卡、要”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保障与管理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沟通联络,积极解决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及时解答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咨询,受理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的投诉、举报。
(二)依法及时查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向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反馈。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反映的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反馈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一)反馈问题。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快速交办。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反馈1天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限时督办”的原则,以《行政执法监督交办函》形式将意见、建议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快速办理。有关单位能当场答复的,要立即反馈;不能当场答复的,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积极响应。有关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答复办理结果。对于参考性质的工作建议应积极进行研究;对合理可行的具体请求要支持解决;对现阶段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要做好解释说明。
(五)严格督办。有关单位不予答复或无正当理由超期未答复,司法行政部门要提请市委督查室纳入市委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工作机制重点督办。<span "="" style="font-size: 16pt;">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入企执法信息收集和反馈问题快速处理工作流程数字化。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有针对性地邀请行政执法机关参会,现场听取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重大、复杂的营商环境问题,可通过召开协调会、调度会等形式,积极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的合理诉求。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资格期限一般为2年,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能履职或者未按要求履职的。
(二)资格期限届满的。
(三)主动提出撤销的。
(四)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区)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点的选定、履职、保障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