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3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秦国资发〔2020〕76号 索引号00035729-6/2023-343
秦国资发〔2020〕76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监管企业、委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企改革意见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高收益,强化监管,规范操作,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现就监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
(一)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重投入轻管理。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进行定期轮换。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三)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四)规范产权管理。严格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登记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未经允许不得将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六)加强派出董事监事管理。监管企业向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派出董事监事及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监督问责
(一)加强内部监督。应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规范有效的内控体系。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
(二)严格责任追究。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规范参股投资
(一)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二)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三)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四)完善审核决策机制。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作为重大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授权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参股企业管理,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参股管理长效机制。
(二)明确责任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考核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
(三)各监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现有参股经营投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检查,聚焦参股投资方向、合作方式、参股方式、产权登记、股权管理、投资回报等关键环节,同时提出持股意见。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向市国资委报送《自查报告》,以后每年度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参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管理情况报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