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6-0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市政府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3-738

为进一步加强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的管控,严密防范利用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23710时起至202383124时止,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市空域内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开展“民航、森林、农业、科研、宣传、商业、娱乐、试验、比赛、航拍”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区域:秦皇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止飞行的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三、实施管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的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规定。因医疗、体育、气象、警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山海关机场空管中心,电话:0335-5933081)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市公安局警务航空管理支队,电话:0335-4030440)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四、实施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活动或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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