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教育局 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中央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2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扶贫资金政策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1-1059
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教〔2021〕61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区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 万元 (见附件),专项用于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巩固幼儿资助制度,提高保教质量。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1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01“学前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情况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0〕7号)要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优先保障落实建档立卡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所需资金,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本次分配学前教育资金注重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在对幼儿教师配备充足的县(区)进行奖补后,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进行分配。
各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使用,资金分配适当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要进一步健全幼儿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在安排具体项目时,要同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核对,避免重复交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坚持“放管服”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补助资金额度(含提前下达资金)和本地工作实际,对本区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进行调整,于8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备案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资金支出管理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用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的要求,严禁将教育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三、资金监督检查
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责任,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资金绩效评价督导工作,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入园率等绩效目标的检查和考核力度;要加强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财务和项目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分配表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日
附件
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县区 | 金额 | 备注 |
抚宁区 | 46 | |
海港区 | 99 | |
山海关区 | 23 | |
北戴河区 | 13 | |
开发区 | 24 | |
北戴河新区 | 9 | |
合 计 | 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