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8-04-16       发布机构:市资源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1/2008-162443

为切实加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确保上级机关和局党委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全面“提质、提速”,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界定和职责划分

(一)决策督查。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

1、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市人大、市政协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领导批办件督查。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

1、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及处(室)批示、交办事项;

2、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3、市人大、市政协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4、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交办事项;

5、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以上五类均指有明确批示要求的上级批办件,对上级批办、转办的行政审批类和没有明确批示的交办件不列入政务督查范围。

(三)日常工作督查。主要包括:

1、行政审批事项督查。纪检监察室负责。

2、机关业务目标督查。人事教育科负责。

3、系统业务目标督查。人事教育科负责。

二、决策督查和上级批办件督查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签收、登记。政务督查件的签收、登记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在接件当日及时登记,加挂“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政务督查承办笺”,确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签收、登记的,最迟不得迟于第2个工作日。

(二)设定、批办。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专职督查员拥有设定督查件的职权。督查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在拟办环节设定;办公室分管主任和专职督查员依据上级部门的催办通知、局领导批办意见可补充设定督查件。局办公室督查员应于当日将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的督办件报送局领导批办,局领导应当及时阅批督查件,一般督查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阅批,紧急督查件应当随到随批。

(三)交办。局办公室督查员应于局领导签批当日将督办件送交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科室、单位应予签收。

(四)办理。承办科室、单位接到局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件后,应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督查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承办科室、单位应提前向上级交办部门写出书面情况报告,说明承办进度、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和预计办结的时间,报主管局长和局长签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向交办部门报告。

(五)催办。办公室督查员和各科室、单位兼职督查员负责督查件的日常催办工作。办公室在规定办结时限日前3天及前1天向承办科室、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各科室、单位兼职督查员应加强本科室、单位督办件的日常催办工作,确保督查件按时办结。实行督办催办登记制度,督查员对每次督办、催办的内容和日期等要记录在案。

(六)反馈。督办件的反馈工作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督办件办结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起草反馈报告,反馈报告按照发文程序办理。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反馈报告”的发文笺上明确标示“督查件”和“办结时限要求”。一般情况下,“反馈报告”送局领导签批时,应留足至少1个工作日时间。承办科室、单位专、兼职督查员和具体承办人员应注意跟踪“反馈报告”的审核、签批、送印等环节的办理进度,做好发文催办和反馈工作。承办科室、单位完成督查件办理、反馈任务后,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督查员,并将“反馈报告”送办公室督查员备案。

机关行政审批和业务目标事项的督查程序和要求,由有关责任科室另行制定。待局办公自动化系统进一步完善并具备网上政务督查条件后,除有特殊要求的督查件外,其他所有督查件均应实现网上运转。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制度

(一)建立督查员网络。按照《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信息宣传、调研、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督查网络。各科室、单位设置一名专、兼职政务督查员(名单附后),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务督查件的督导和催办工作。加强督查员队伍素质建设,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督查员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交办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2006年工作落实的意见》(秦国土资〔2006〕81号)设定。具体时限要求是:(1)上级领导批示件,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2)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反馈,另有复杂问题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局领导批示件一般办结时限要求为10个工作日,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局领导说明原因并反馈办理进度。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要求按局原有规定执行。

(三)实行定期报告通报制度。决策督查、领导批办件督促查实行月通报制度,办公室在每月第一周及时将上月各科室、单位承办督查件的办理情况,以《督查专刊》形式向局党委做出书面报告。行政审批事项督查实行季通报制度。

(四)实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人事教育科应将各科室、单位承办督查件的办理情况,列入对各科室、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没有按时限要求办结,又没有说明原因的,不得被评为先进科室、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对一年中多次超期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监察室应会同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由局党委决定实施责任追究。


公开程序:经局领导及保密小组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