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发布时间:2008-05-15 发布机构:市旅游文广局(市文物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08-150713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文物管理处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市属地
办理手续:1、原址保护项目申请;2、原址保护项目方案(含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勘察报告、现状测绘图照片、维修保护方案、维修保护经费预算及经费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人初审;3、承办处室审查;4、局长批准;5、作出审查意见报省文物局;6、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7、返回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公示方式:网上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35-3651910
监督电话:0335-3611571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066000
办理渠道:手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