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海港镇等九个镇开展省级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9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70/2008-085410
秦环〔2008〕72号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在海港镇等九个镇开展省级
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海港镇、北港镇、戴河镇、石河镇、龙家店镇、卢龙镇、祖山镇、留守营镇、杜庄镇:
按照秦环〔2008〕12号文件要求,各县区环保局已完成了2008年创建省级环境优美城镇的申报工作,经市环保局研究,同意2008年在海港镇等九个镇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城镇工作。请按照省级环境优美城镇建设标准和有关要求,抓紧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展相关创建工作。
此复。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