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2)
发布时间:2022-11-17
秦皇岛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2)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方案》,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及时更新。需要获得秦皇岛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本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qhd.gov.cn)及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f.qhd.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市司法局办公室领取。
一、政府信息分类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司法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市司法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秦皇岛市司法局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网址:http://sf.qhd.gov.cn/)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市司法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或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还采取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司法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司法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市司法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市司法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市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35-7078066,传真号码:0335-7078222,通信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市民中心,邮政编码:066000,电子邮箱地址:qhdsfj@163.com。
(三)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司法局当场提出申请,填写书面申请书。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单位、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市司法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1.审查。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司法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司法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市司法局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答复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市司法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沟通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