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于2017年6月30日,经秦皇岛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同时依据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城区和已建成工业区规划,现对全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具体范围进行划分,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分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
1.西区主城区。东起大汤河西岸,西至兴凯湖路,北起102国道,南至与海港区交界处。
2.东区全区域。东起与辽宁省交界处,西至与山海关交界处,北起与山海关交界处,南至海岸线。
3.西区已建成工业区。东起兴凯湖路,西至与抚宁交界处,北起102国道,南至宁海大道。
(二)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外其他区域均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有关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接受寄养犬超过三十日或者三次以上接受同一只寄养犬的,视为养犬。个人禁止养危险犬;单位因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可以养危险犬。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饲养或者寄养,犬只因病到重点管理区诊疗的除外。
三、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7日之内,如有异议,请向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反映。电话:0335—8019357。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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