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3年第57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40

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 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 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 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 定的收入总额。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 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 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 员不得少于 1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假肢制 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 人员的 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 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 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 平方米。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 12 31 日。

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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