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54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37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 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附件 2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号)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 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 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 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 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 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 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 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12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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