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5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第44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32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 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 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 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 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 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
更新,从其规定。 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 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
局等部门制定。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 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 3 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
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 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45 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