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5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扶贫资金政策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秦财农〔2020〕695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1-868
海港区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冀财农〔2020〕119号),现对通过《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秦财农〔2020〕398号)下达的部分资金进行调整,调增你区80万元,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险冷链设施建设。该资金收入列 “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科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的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40号)要求,各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可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请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秦皇岛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