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0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2020〕—4        索引号:00035727X/2020-254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型客船运输市场秩序,提升海上客运旅游服务品质,强化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监管,促进水路客运健康、良性发展,助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定》颁布施行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水路旅客运输行业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我市水路旅客运输行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全面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精神,明确对小型客船运输实行备案制管理,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经营者权利、责任和义务,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小型客船运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坚守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运用经济手段与技术手段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船舶,实现小型客船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要求。

各县区政府(含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以下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规定》内容,积极组织宣传发动,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与服务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工作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和应急调度指挥,确保管理工作无盲区、无死角。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型客船运输经营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政府及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海警、边防、海事、海洋渔业、体育、园林、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工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旅游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小型客船运输监督检查、协调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把好小型客船生产、技术检验、证照办理、运输经营、隐患排查、应急防范等全过程管理关口,及时查处小型客船运输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监管覆盖到位,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三)严格备案管理与服务。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备案事项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备案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受理部门、程序、时限、办事指南、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和备案信息。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一)停靠站点及停泊区域。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功能区划和水路旅客运输市场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小型客船及12客位以上客船停靠站点和专用停泊区域,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备案,通告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

(二)经营水域。我市所有湖泊、水库、河流等内河水域均为非通航水域,均不得从事任何船舶运输经营活动;沿海小型客船经营水域为所在地县区政府指定区域,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跨区经营。

(三)适用船舶。《规定》适用于我市通航水域内,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小型客船从事的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以下不适用《规定》的船艇:

港区内交通船、工作船,公益性渡船,游艇,体育运动帆船,水上摩托艇,渔业休闲船,个人购置的自用自驾船(皮筏、皮划艇、冲浪艇、冲锋舟、橡皮艇、漂流筏、冲浪板、脚踏船等),钓鱼船艇,无船舶检验证书和驾驶人员的非动力船艇及潜水观光船等,不得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权限进行管理。

(四)靠泊安全。小型客船经营者应配备符合规定,与经营船舶相适应的上下船安全配套设施,与场地所有人签署安全靠泊协议,并对包括提供的泊位、站点、上下船安全配套设施等基本信息和其他备案申报内容进行书面承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经营场地拥有海域使用权的,用海类型应为“旅游基础设施用海”或“游乐场用海”。

(五)备案程序。

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为小型客船运输经营备案机关,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型客船备案的初审工作。

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备案申请后,结合所在水域停靠站点、专用停泊区域及经营水域划定情况及市场需求当场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当场出具书面备案回执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理由。

(六)兼营管理。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船舶类型涵盖12客位以上客船和小型客船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规定》分别进行管理。原小型客船《船舶营业运输证》到期后,经营人应申请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七)园林水域船舶管理。在城市园林水域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的,由园林部门参照《规定》进行管理。如园林部门用于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管理层级优于《规定》,从其规定。

(八)内河非通航水域船舶管理。除政府部门用于管理生产、科研、施工、抢险救灾等工作需要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外,内河非通航水域不允许机动船只航行和经营。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非机动船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乡镇级人民政府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生态优先原则,落实属地船型发展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应落实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船舶的主体责任。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内应使用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绿色环保小型客船。

(二)科学研判市场运力饱和度,引导行业良性发展。各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各通航水域实际,定期开展小型客船运输市场的统计调查分析,加强对经营者新增或更新船型运力指导,及时向社会公布运力供需状况报告,引导经营者购建符合规定船型,合理调整船舶运力,避免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实现良性发展。

(三)加强经营行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各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小型客船监督检查和经营行为预警制度,加强诚信信息采集、评估和公开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影响旅客运输安全的小型客船经营者,应当建立重点跟踪名单,加强核查监督,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

(四)强化行业自律,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1.加强调度指挥,维护运营现场秩序。各小型客船经营者应妥善安排航期航次,加强调度指挥,与合作旅行社、停车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乘船旅客接送运转无缝衔接,维护经营地点周边停车秩序和现场秩序。

2.落实环保要求,配置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各小型客船经营者所属船舶应满足低碳环保、安全舒适、美观低噪音等环保要求;船舶内部结构须符合船舶技术检验规范,满足乘员核定定额、座椅布局规定和稳性要求。

3.配备应急救援船舶,满足救援设施需要。小型客船经营者应将所在区域应急救援船舶落实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部门报备。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内应急救援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4.配足安全员、救生员和消防、救生、通讯等应急设备,满足救援人员和设备需要。小型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水上搜救电话号码和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随船携带通信工具。

5.保持安全航行边界,航行过程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小型客船经营区域不得与泳区及其它水上活动区交叉,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水域水深、水上水下环境应满足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要求;经营水域范围的外界线距岸距离、航道宽度、航行区域与泳区及其它水上活动区之间安全距离等应符合有关规定;船员及旅客应正确着救生衣。

6.符合管控要求,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小型客船经营者不得违反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管控规定,使用拖曳动力悬挂滑翔装置及其他空飘物从事与运输经营无关活动。不得进入禁航区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

7.创新服务举措,打造特色品牌。小型客船经营者应为旅客提供优质、规范、文明的服务,增强乘船体验品质和获得感。船员穿着应干净整洁,不得赤膊服务;服务过程应举止得体、礼貌待客、诚信无欺,收费合理;要以提升我市海上旅游客运服务形象和社会满意度为宗旨,为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增光添彩。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