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5-19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70/2016-084900

 

秦皇岛市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1.1 国控站:市监测站、市政府、第一关、北戴河环保局、开发区建设大厦;

县级站:青龙县环保局、昌黎县环保局、抚宁区政府、卢龙县气象局。

增加北戴河新区、黄金海岸、山海关区政府、东港里小学、石门寨镇、朱各庄镇和石门镇7个监控点位。

 

1.2降尘、硫酸盐化速率监测点位:市监测站、市政府、第一关、北戴河环保局、开发区建设大厦。

硫酸盐化速率增加桥梁厂、棉纺厂、汽修厂、西山四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2.1国控站点位监测项目:PM10PM2.5NONO2NOXSO2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降尘、硫酸盐化速率。

2.2县级站点位监测项目:PM10PM2.5NONO2NOXSO2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2.3增加监测点位监测项目:PM10PM2.5NONO2NOXSO2COO3、气象五参数。

2.4北戴河环保局点位增加监测项目:铅、苯并[a]、氟化物。

3.监测方式

3.1 PM10PM2.5NONO2NOXSO2CO0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采用自动监测。

3.2硫酸盐化速率、降尘:根据现有监测能力选择适当的监测方式。

3.3铅、苯并[a]芘、氟化物: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的规定方法进行。

各类污染物监测应当遵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13)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的有关要求。

4.监测频次

4.1 PM10PM2.5NONO2NOXSO2CO0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每日24小时监测

4.2硫酸盐化速率、降尘:每月连续采样30天(±2天)。

4.3铅、苯并[a]芘、氟化物: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监测一次。

4.4增加北戴河新区、黄金海岸、山海关区政府、东港里小学、石门寨镇、朱各庄镇和石门镇7个监控点位每日24小时监测,并于71正式报送数据。

5.报送方式及时间要求

5.1报送总站及省站方式及时间要求

国控站:实时数据经审核后(审核后数据若与实时发布数据有差别,应附WORD说明文档),市监测站将1:00-24:00PM10PM2.5NONO2NOXSO2CO03、气象五参数的点位小时数据及城市能见度小时数据,每日14点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报前一日数据,上报格式参照总站规定。

县级站:实时监测数据由数据上传系统自动上传。市监测站每月5日向省监测中心站报送县级站数据及运行状况说明。

5.2报送方式及时间要求

市监测站统计国控站、县级站点和新增的监控点的日、周、月、季、半年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级别天数,每日空气质量指数(AQI),各监测站点监测项目的日、月、半年和年平均浓度值,每月5日前将统计数据报送至大气科和监测科(周报、月报按照大气科工作要求按时上报)。

6.监测分工

市监测站负责所承担的县级站和新增的监控点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市监测站配合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所承担的国控站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

7.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2)评价6项污染物。

(二)酸雨监测

1.监测点位:科技大厦、市环保局、市政府。

2.监测项目:pH值、降水量、SO42-NO3- 电导率、F-Cl-NH4+ Ca2+Mg2+Na+K+

3.监测时间: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周期,逢雨(雪)必测。

4.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5.报送方式及时间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10日前(含10日,遇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2017110日前报送2016年全年监测数据及酸雨污染状况

6.监测分工

由市监测站承担辖区内酸雨监测工作。国家酸雨网监测点(科技大厦)每次降雨(雪)进行监测项目的全离子测定;其他测点监测,每个月对一个样品进行全离子分析。

(三)水环境质量监测

水环境质量监测分为地表水水质监测、地下水水质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地表水水质监测

1.1监测点位:见表1-1

1.2监测项目       

1.2.1河流监测断面监测项目:流量、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共计25

1.2.2县区河流水质监测项目

    1.2.2.1必测项目: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汞、镉、六价铬、铅、砷。

1.2.2.2选测项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2.3 湖库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3838-2002)表一、表二中规定的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等29项以及水位、电导率、透明度和叶绿素a,共计33项。

1.3监测时间、频次

每月监测1次。要求在每月的1-10日开展监测。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以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县区河流水质监测必测项目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监测一次。

1.4工作方式

市监测站和各县区监测站按表1-1分工监测;省、市跨界断面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两省(市)联合监测的方式,由相关市监测站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1.5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县区监测站于每月18日前将监测结果报市监测站,市监测站负责汇总本级及各县区河流水质监测数据,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监测数据至省监测站,同时报送污防科和监测科。

每月上报数据时均应附文字说明,对异常数据、未测断面等问题进行说明。数据和说明报送电子版同时,将纸质版数据报告按照三级审核程序,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CMA章邮寄至省站存档。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更改。如果确有错误,将错误原因做详细说明,经站长签字,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省站,经省站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1.6 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应及时复测,并由市监测站组织核查,向省站及污防科报送核查结果。

2.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2.1监测范围

省建水质自动监测站(洋河口)。

2.2监测指标

河流五参数(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COD、总有机碳。

2.3监测频次

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

2.4监测方式

省建水质自动监测站采取第三方运维的方式,市监测站协助运维方做好每月一次的实际样品比对和每月两次不同浓度的指控样发放工作,省站、市站共同监督管理。

当实际样品比对不合格或站点不能正常运行超过72小时,运维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水质自动站水质手工补测,每周两次(分析项目为COD、氨氮)。

2.5质控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每月1日报送上月、下半个月质控结果,每月15日报送本月上半月质控结果,质控结果电子版发送到省站,纸质版由托管站存档。

2.6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3.地下水水质监测

3.1监测点位:柳江、枣园。

    3.2监测项目: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氰化物、六价铬、总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锰、砷、汞、镉、铜、铅、锌、硒共24项。

3.3监测时间及频次:逢单月监测。

3.4报送时间

单月30日前报送省站,同时报送污防科。

3.5监测分工

市监测站负责监测。

    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4.1监测点位:见表1-2

4.1.1地表水采样点位: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处设置监测断面,采样深度为水面下0.5

4.1.2 地下水采样点位: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如不具备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4.2监测项目

4.2.1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

4.2.1.1常规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中的23项(不含化学需氧量)、表2中的5项,表3中优选特定项目33项(见表5),共计61项,并统计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4.2.1.2 全分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4.2.2 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

4.2.2.1 常规监测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并统计当月取水量。

4.2.2.2全分析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4.3监测时间与频次

4.3.1常规项目监测

地市级水源地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

各县区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质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地下饮用水源地水质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监测。

4.3.2 水质全分析

6-7月份进行一次(地表水109项,地下水39项)水质全分析。

各县区每两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

4.4报送方式

通过省站FTP服务器上报各类数据,数据上传格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填报,每月上报数据时均应附文字说明,对异常数据、未测断面等问题进行说明。数据和说明报送电子版,同时将纸质版数据报告按照三级审核程序,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CMA章邮寄至省监测站存档。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更改。如果确有错误,将错误原因做详细说明,经站长签字,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省站,方可修改。

4.5报送时间

4.5.1 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数据

市监测站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常规监测数据。

各县区监测站于监测月的20日前将当月监测数据报市监测站,市监测站负责汇总、审核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并于规定日期报送省站。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市监测站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15日前报送上季度水质监测数据至省站。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及评价报告:市监测站于715日及次年115日前向省站报送。

4.5.2 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市监测站于915日前报送地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数据和水质全分析评价报告。

数据及报告同时报送污防科和监测科。

4.6监测分工

市监测站和各县区监测站按表1-2分工监测。

4.7数据填报格式

同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填报格式。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市监测站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进行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对数据进行三级审核后报送省监测站。

市监测站负责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内的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区域噪声监测及海港区内的功能区噪声监测;各县区站负责本辖区内除市监测站负责的声环境质量监测。

1.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1.1监测网格数:

国家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点位。

1.2监测方式:执行《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总站物字[2010]241)和《关于按季报送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物字[2005]151号)文件相关要求。

1.3监测频次及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昼间监测,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监测时间应固定

1.4 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区域环境噪声于115日前报送当年监测数据。

2.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2.1监测点数

国家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点位。

2.2监测方式

执行《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相关要求。

2.3监测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昼间监测,昼间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2.4 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道路交通噪声于115日前报送当年监测数据。

3.功能区噪声监测

3.1监测功能区数

国家要求监测数据点位,县城可根据情况自定。

3.2监测方式

执行《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和《关于按季报送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物字[2005]151号)等相关要求。

每个点位监测24小时的等效声级(dB(A))

3.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一次,每季度第二个月(2月、5月、8月、11月)1-20日进行监测。每次测量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3.4 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功能区噪声于监测月25日前报送本季度监测数据。

(五)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

按照《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的要求进行监测。

1.监测点位

1.1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HB0301站位(经度119.7090,纬度39.9247)、HB0302站位(经度119.5610,纬度39.8510)、HB0303站位(经度119.7770, 纬度39.7240)、HB0304站位(经度119.3260,纬度39.5110)、HB0305站位(经度119.4210,纬度39.6860

1.2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监测点位

HB01站位、HB02站位、HB03(HB0301)站位、HB04站位、HB05站位、HB06(HB0302)站位、HB07(HB0303)站位、HB08HB0305)站位、HB09(HB0304)站位。

2.监测项目

2.1必测项目:水温、水深、盐度、悬浮物、溶解氧、pH、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非离子氨、汞、铅、铜、镉、叶绿素a18项。

2.2水质全分析: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开展一期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

3.监测时间:每年5810月监测。如遇异常情况,必须加密采样。

4.报送方式及时间

当年 5 30 日、9 20日 和 11 30 日前,市站将审核后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数据上报省站;于第二年110日前,向省站报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及报告。外部质控信息,包括质控检查表、密码样质控数据、受控的监测数据和结论,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送省站及总站。比对监测数据,在采样后30天内报送。以上数据及报告包括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

5.监测分工

市监测站负责监测。

(六)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报送内容

1.1生态遥感监测评价所需数据: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降水量等。

1.2生态遥感野外核查数据:积极配合省厅的生态遥感数据野外核查。

2.报送方式及时间

市监测站提供2015年度秦皇岛市并汇总所辖各县的“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降水量”数据,数据上报采用excel表格,具体格式如下:

1-1     **市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降水量数据表

                                       水资源量单位:百万m3;降水量单位:毫米

城市

地区代码

水资源总量

地表水资源量

降水量数据表

 

 

 

 

 

 

 

 

 

 

各县区将各辖区的“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降水量”数据,5月份报送市监测站。数据上报采用excel表格,具体格式如下:

         1-2        **市各县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降水量数据表

水资源量单位:百万m3;降水量单位:毫米

地区代码

水资源总量

地表水资源量

降水量数据表

 

 

 

 

 

 

 

 

 

 

 

 

 

 

 

3.数据报送

各县区监测站按时间节点要求将数据报送监测站,市监测站汇总各县区生态环境质量数据,5-6月报送省监测站。

(七)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及内容

村庄点位由各市依照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69号)自行确定。除必测村庄外,其他村庄需每年进行轮换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其中:村庄地表水水质监测需要增设监测点位,在村庄范围选择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

除昌黎县的十里铺村为必测村庄外,同时在昌黎县、青龙满族自治县、抚宁区至少选择3个村庄。

2.监测方法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进一步加强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3.监测频次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4.评价方法

参照执行《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号)。

5.数据报送时间

市监测站负责将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10月底前,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向省站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515日之前和1015日之前向省站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1日之前向省站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

(八)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主要监测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周边地区、采矿区周边地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周边地区等3类区域所布设的风险点位。

2.监测项目

2.1必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值、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

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

特征污染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选测项目

无机污染物:钒、锰、钴、银、铊、锑等。

3.监测时间和频次

采样及制样时间:36月,分析测试时间:68月。

4.工作方式

由省站统一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2013年土壤例行监测质量控制方案》(总站生字[2013]89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相应的质控报告。

6.数据报送

930前,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报送总站。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数据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二、污染源监测

监测范围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市直管企业、减排项目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及生活垃圾焚烧厂企业

(一)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

1.监测企业名单

列入环境保护部印发的《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表2-1)的排污企业、市直管污染源企业名单(2-2)。

2.监测内容

2.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危险废物产生、存放、处置过程中存在废水或废气外排的,对外排的废水、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若无废水、废气外排的,可不监测。

2.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比对监测。

3.监测项目

3.1 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的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3.2 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4.监测时间和频次

污染物排放监测、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监测一次;

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一次;

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规定,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危险废物若同时在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等其它类型国控企业名单中的,按照废水、废气、重金属等国控企业类型要求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原则上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存在超标的,需加密监测。

其他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报送内容及要求

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送内容及要求按照环保部《国家重点

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执行。

5.1 监测数据

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5.1.1市监测站须收集企业空间位置(经纬度)、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逐级报送省站。

5.1.2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包括废水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手工监测数据、无组织排放、季度生产情况等。

5.1.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试验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同步手工监测数据。

5.1.4对未开展监测的企业、排污口,须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包括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等原因,需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未监测的企业、未监测的排污口需将证明材料送至省站。

5.2监测报告

市监测应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动监测比对报告。

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国控企业,由属地环保部门和负责监测的环保部门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应对辖区内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情况、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列出国、省控企业未监测的详细原因,并列出超标企业情况等,及时报送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

监测比对报告应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列出每个企业各排污口的自动监测比对结果,排污口未进行监测的原因、比对不合格的企业名单等,应及时报送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

6.数据报送方式

市监测站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监测科,同时将污染源排放超标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市监察支队

市监测站在每季度末的10日前报送本季度前两个月开展的所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包括临时配合监察机构抽查监测结果)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汇总上报,同时应在每季度末30日前将该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自动监测比对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省站和监测科,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各县区监测站在完成监测工作后及时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县区环保局。

 

7.监测分工

市监测站负责全市国控企业和市直管企业监测。

要求各县区监测站对所辖国控企业开展监测,废水企业每月监测一次,其他企业按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的频次开展监测。

(二)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1.监测范围

列入环境保护部印发的《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表2-1)、《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企业。

2.监测点位

参照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点位。

 3.监测方案、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式、信息公开及监测情况报告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执行。

4.信息公开方式

一是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系统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数据,并及时发布;二是在企业网站及企业明显位置公布自行监测数据。

5.组织实施

    由监测科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所辖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认真督导所辖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自行监测结果及时录入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每月3日前必须补齐上个月全月自行监测数据,确保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考核具体要求参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实施细则》。

(三)非重点污染源监测

1.监测企业名单

2016年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表2-3)(以省厅正式印发名单为准)和各县区所辖列入减排项目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及生活垃圾焚烧厂企业必须列入监测企业名单。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9.59.8项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

2.监测内容

2.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2.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

3.监测项目

参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4.监测时间及频次

参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5.报送内容及要求

5.1 监测数据

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5.1.1要收集企业空间位置(经纬度)、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逐级报送。

5.1.2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包括废水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手工监测数据、无组织排放、季度生产情况等。

5.1.3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试验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及同步手工监测数据。

5.1.4对未开展监测的企业、排污口,须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包括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等原因。

5.2监测报告

应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动监测比对报告。

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企业,由县区环保局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开展监督监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应对企业的监测情况、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列出企业未监测的详细原因,并列出超标企业情况等。

监测比对报告应对辖区内经市局验收合格的污染源监测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列出每个企业各排污口的自动监测比对结果,排污口未进行监测的原因、比对不合格的企业名单等,应及时报告。

6.报送方式时间

各县区监测站在完成每家企业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比对监测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报告报送市监测站,并于每季度末的20日前将本季度纸质版报告报送市监测站;在每季度末的25日前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自动监测比对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各县区环保局相关部门。

7.监测分工

各县区监测站负责所辖省控重点监测企业、减排项目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及生活垃圾焚烧厂企业的监测。

三、专项监测

(一)生态补偿水质监测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中的有关规定在全省七大水系开展生态补偿水质监测工作。

1.监测断面的设置:具体断面名称见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12] 62号文件。

2.监测项目:COD、氨氮

3.监测方式

市监测站组织手工监测。

4.监测频次:每月监测一次

5.报送方式及时间

市监测站于每月10日前以Word形式向省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6.监测分工

市监测站负责监测。

(二)入海河流污染物监测

1.监测点位

石河口、新开河口、汤河口、戴河口、洋河口、饮马河口、人造河口。

纳入国控地表水水质监测的入海监测断面,除执行地表水水质监测的要求外,还应按本专项要求执行。

2.监测项目

2.1必测项目

水量、水温、流量、盐度、pH值、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硝酸盐、亚硝酸盐。

2.2选测项目

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

2.3其他

水量和流量按照获得实际情况上报,并在每年1月上报数据时加以说明,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省站,同时核算和上报污染物入海总量。

3.监测时间及频次

至少每月监测1一般于当月15日前实施,注意潮汐影响,每月监测多于1次的断面按照各点位现行监测频次实施监测。

4.数据报送格式

按照总站2015年下发的入海河流监测报表的格式要求。

5.报送方式及时间

每季度末15日前将审核后的入海河流监测数据上报省监测站;1215日前将审核后的第四季度汇总表和当年辖区入海河流监测报告电子文档报省监测站,同时报送纸质文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及报告于2017110日前报省监测站。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要求执行。

7.监测分工

市监测站负责监测。

(三)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1.监测范围及点位: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的污水排放单位,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见表3-1

2.监测项目:各类直排入海排污单位监测项目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执行,标准中无总氮和总磷要求的,增加总氮和总磷。

3.监测时间及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测频次大于每季度1次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数据报送格式

按照总站海字[2015]99 号文、总站海字[2007]152 号文要求报送监测数据。

5.数据报送时间

当年的310日、610日、910日之前将当季度数据表上报省站;125日之前,将第四季度汇总表和当年本辖区直排海污染源监测上报省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及报告于第二年110日前上报省站。

以上数据及报告包括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要求执行。

7.监测分工

市监测站负责监测。

(四)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北戴河区域的12个海水浴场监测点位:中直3、中直4、中直5、中直6、中直8、北京军区、国务院东、国务院中、中央军委、省直、专家、老虎石。

2.监测项目

水温、pH值、粪大肠菌群、漂浮物质、石油类,其中粪大肠杆菌、漂浮物质、石油类参与评价。

3.监测时间及频次

51-9月30根据游客数量增加情况逐渐增加,由每周监测一次、两次逐渐加密到每天一次。具体参照《2016年北戴河暑期环境监测方案》执行。

4.数据报送格式

监测数据、报告及周报按照总站《海水浴场水质周报数据传输技术规定》(2006109号)中表3格式报送。

5.报送方式及时间

通过FTP方式,监测数据及报告于监测日16点前报送总站和省监测站,周报每周四上午1100前报送总站和省监测站。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依据《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及《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2007]15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五)重金属污染源监测

1.监测企业名单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排污企业(详见表3-2

2.监测内容

2.1监督性监测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重金属企业污染物的浓度、废水流量、废气集中式排放口的废气流量。

2.2企业自行监测

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并同时开展重金属自行监测工作。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其监测能力应向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其他重金属排放企业其监测能力向市环保局备案。重金属排放企业暂时无监测能力,必须委托有重金属监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其自行监测任务。

3.监测项目

3.1废水

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及企业特征污染物,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和锑等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3.2废气及无组织排放

重点监测汞、铅、铬、镉、砷等重金属项目排放浓度及集中式排放口废气流量及企业特征污染物。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4.监测时间和频次

4.1监督性监测

每季度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

4.2自行监测

实行每日监测、每日报告和每日媒体公报制度及月报告制度。重金属排放企业每日监测,每日报告给县(区)环保局,属于国控企业的要在重点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平台按时录入监测数据并及时发布,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并在企业网站、企业明显位置或公众媒体公布企业自行监测的结果。

5.监测分工

监督性监测由市监测站负责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由所属县区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局、市监测站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六)农村污水处理站污染源监测

1.监测范围

《农村污水处理站名单》(表3-3)。

2.监测项目

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中要求进行监测。

3.监测时间及频次

每年监测一次。

4.数据报送时间

各县区监测站于6月底前将监测数据报送市县环保局自然科。

5.监测分工

各县区监测站负责所辖农村污水处理站的监测。

(七)张乔庄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监测

1.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

2.监测频次:每年四次。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八)环境执法所需监测

市环保局各执法单位需要监测的直接与市监测站沟通协商,市监测站及时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执法单位。

(九)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当发生应急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监测站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等工作。监测数据迅速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及时通报应急处置小组。

(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监测

按照河北省环保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试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冀环[2011]7号)、《关于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冀环测[2013]2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监测数据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

(十一)其他监测任务

上级下达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任务按相应文件要求完成。

四、监测能力建设要求

未通过标准化验收或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县区环境监测站,要加快能力建设。在市监测站指导下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列入省环保厅标准化建设复审计划的县级站,要做好标准化建设复审准备工作。

五、环境监测工作要求

各县区、市环境监测站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和监测工作任务的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环保部的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不得擅自脱离省、市相关要求。监测点位应经环保部、省环保厅和市局的认定,监测数据应该保证合法、有效。

(二)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要及时查找原因,按要求上报并及时检修;设备检修时应采用手工监测。

(三)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如重金属、氰化物等超过Ⅲ类标准、与上月或同期相比数据异常等),应立即查找原因,如无采样、实验分析、数据处理等问题,应立即组织复测,以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建立上报数据审核制度

要求在数据录入前,认真检查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管理,运行记录、原始记录按质量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使用与保存;在数据上传前,对照有关要求认真检查,按规定格式填报数据,不得漏报、错报,不得擅自修改附件表中的顺序结构。

每年年底对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自动站运行情况、数据传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次年110前上报省站。

(五)对污染严重的河段以及省界、市界断面,在冰封期等特殊时期要密切关注,加强监控,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有机污染物的监测工作。

(六)当同一监测点位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监测要求时,合理安排监测,分别按照有关监测要求进行监测,按照有关要求报送监测结果。

(七)对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年终环保工作目标考核中涉及监测的内容,应在目标考核办法下发二个星期内向市环保局上报有关河流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并按照常规监测内容开展监测,上报数据。无故不报送有关内容者,年终有关考核内容按不达标计。

(八)市监测站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县级监测站的技术指导,对辖区内的县区监测站制定能力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常规监测能力,逐渐承担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工作;对有创建任务的县级站要设立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常规监测、监测数据符合现行技术规范的要求。

(九)市县监测站应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本监测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安排相关监测。

 

 

 

 

 

 

 

 

 

 

 

 

 

 

 

 

 

 

 

 

 

    六、附表

1-1           秦皇岛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

序号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属性

承担单位

1

戴河

戴河村

省控

市监测站

尼龙坝

省控

市监测站

戴河口

国控、入海口

市监测站

2

青龙河

红旗杆

国控

市监测站

桃林口

省控

市监测站

田庄子

国控

市监测站

3

石河

大坝

省控

市监测站

铁路桥

省控

市监测站

潮河(体育局桥)

市控

市监测站

石河口

国控、入海口

市监测站

4

汤河

海阳桥

省控

市监测站

汤河桥

省控

市监测站

小汤河(东北大学)

市控

市监测站

汤河口

国控、入海口

市监测站

5

新开河

新开河口

国控、入海口

市监测站

护城河(原洋洋花卉)

市控

市监测站

大马坊河(建国路)

市控

市监测站

6

饮马河

王店子

省控

市监测站

歇马台

省控

市监测站

饮马河口

国控、入海口

市监测站

7

洋河

水库出口

省控

市监测站

卢王庄

省控

市监测站

洋河口

国控、入海口

市监测站

8

人造河

人造河口

省控、入海口

市监测站

9

七里海水系

泄湖

市控

市监测站

赵家港沟

市控

市监测站

稻子沟

市控

市监测站

10

东沙河

东沙河口

市控

市监测站

11

新河

新河口

市控

市监测站

12

归提寨河

归提寨河口

市控

市监测站

13

前道西河

前道西河口

市控

市监测站

14

排洪河

排洪河口

市控

市监测站

序号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属性

承担单位

15

沙河

沙河口

市控

市监测站

16

小潮河

小潮河口

市控

市监测站

17

北戴河新河

北戴河监测站定

市控

北戴河区监测站

18

人造河

抚宁监测站定

市控

抚宁区监测站

19

青龙起河

青龙监测站定

市控

青龙县监测站

 

 

 

 

 

 

 

 

 

 

 

 

 

 

 

 

 

1-2                  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

序号

水源地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属性

承担单位

1

石河水库

里峪

省控

市监测站

四道桥

省控

市监测站

大坝

省控

市监测站

2

洋河水库

东入口

省控

市监测站

西入口

省控

市监测站

出口闸

省控

市监测站

3

桃林口水库

大坝

省控

市监测站

4

枣园(地下水)

省控

市监测站

5

柳江(地下水)

省控

市监测站

6

青龙都源河(地表水)

按任务中采样点位要求选点

 

青龙县监测站

7

昌黎后孟营村(地下水)

按任务中采样点位要求选点

 

昌黎县监测站

8

抚宁细河村(地下水)

按任务中采样点位要求选点

 

抚宁区监测站

9

卢龙林业局苗圃厂(地下水)

按任务中采样点位要求选点

 

卢龙县监测站

 

 

 

 

 

 

 

 

 

 

 

 

2-1             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序号

区域

组织机构

代码

企业名称

类别

1

昌黎县

105438498

秦皇岛鹏远淀粉有限公司

水国控

2

抚宁区

105461102

秦皇岛市前韩纸业有限公司

水国控

3

抚宁区

6011267849

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

水国控

4

抚宁区

66528938X

秦皇岛沅泰纸业有限公司

水国控

5

抚宁区

700806160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

水国控

6

抚宁区

769836325

秦皇岛金茂源纸业有限公司

水国控

7

卢龙县

661083149

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

水国控

8

卢龙县

700615380

卢龙县双益磷化有限责任公司

水国控

9

开发区

798413970

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

水国控

10

开发区

105311702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水国控

11

北戴河新区

771340468

秦皇岛市兆丰纸业有限公司

水国控

12

海港区

743416226

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气国控

13

海港区

700611419

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气国控

14

海港区

748486688

秦皇岛秦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气国控

15

海港区

235994716

秦皇岛北方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气国控

16

海港区

700613967

河北省抚宁县信和水泥厂

气国控

17

海港区

746874054

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气国控

18

海港区

601107540

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

气国控

19

海港区

732908209

秦皇岛方圆玻璃有限公司

气国控

20

海港区

583615807

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

气国控

21

昌黎县

67023557

昌黎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气国控

22

昌黎县

601186760

秦皇岛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气国控

23

昌黎县

734379929

昌黎县宏兴实业有限公司

气国控

24

昌黎县

755451280

昌黎县顺先实业有限公司

气国控

25

昌黎县

758904871

秦皇岛索坤玻璃有限公司

气国控

26

昌黎县

676023560

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气国控

27

卢龙县

79137610X

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气国控

28

卢龙县

79265495X

卢龙县百恒实业有限公司

气国控

29

卢龙县

758910956

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

气国控

30

开发区

10537069X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动力公司

气国控

31

开发区

735628579

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气国控

32

开发区

601102221

秦皇岛同和热电有限公司

气国控

33

海港区

401817687

秦皇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

序号

区域

组织机构

代码

企业名称

类别

34

开发区

72880348X

秦皇岛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

35

海港区

745410629

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厂

36

山海关区

666563360

中冶秦皇岛水务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厂

37

青龙满族

自治县

68702936X

青龙满族自治县满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厂

38

昌黎县

589681952

昌黎县贾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厂

39

昌黎县

76206940X

国水(昌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厂

40

抚宁区

56618999X

秦皇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

41

卢龙县

68926518X

秦皇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

42

开发区

795468175

秦皇岛开发区泰盛水务有限公司龙海道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

43

海港区

798442667

中粤浦项(秦皇岛)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

重金属

44

北戴河新区

601151496

秦皇岛首钢长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金属

45

海港区

674691645

中节能(秦皇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

46

海港区

717858899

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

47

海港区

601275130

秦皇岛中石油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废物

48

海港区

585421248

秦皇岛天宝资源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

49

海港区

560472858

秦皇岛市抚宁徐山口危险废物处理站

危险废物

50

开发区

798413970

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

51

开发区

682768198

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秦皇岛)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

 

 

 

 

 

 

 

 

 

2-2               市直管污染源监测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废气

废水

备注

1

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按环评规定

按环评规定

气国控

2

秦皇岛北方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按环评规定

按环评规定

气国控

3

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按环评规定

按环评规定

气国控

4

秦皇岛秦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按环评规定

按环评规定

气国控

5

秦皇岛中石油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按环评规定

按环评规定

危废国控

6

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

按环评规定

按环评规定

危废国控

7

秦皇岛弘耀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按环评规定

按环评规定

市控

8

秦皇岛秦山化工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按环评规定

按环评规定

市控

9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按环评规定

按环评规定

市控

 

 

 

 

 

 

2-3         河北省2016年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序号

区域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污染源种类

1

海港区

60127513-0

秦皇岛中石油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气省控

2

青龙满族

自治县

78258847-7

唐钢青龙炉料有限公司

气省控

3

海港区

70061396-7

秦皇岛市抚宁县信合水泥有限公司

气省控

4

海港区

72339761-1

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气省控

5

抚宁区

07081974-0

抚宁县绿源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留守营污水处理分公司

污水处理厂

6

卢龙县

66906461-2

卢龙县龙凤河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污水处理厂

7

开发区

 

邦迪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重金属

8

海港区

10525141200

秦皇岛市九中电镀厂

重金属

9

开发区

79841397-0

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

重金属

10

北戴河区

80547688-2

抚宁县辐条厂牛头崖分厂

重金属

11

卢龙县

 

卢龙县志敏包装材料厂

重金属

3-1               秦皇岛市直排海污染源名单

序号

行政区

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

法人代码

监测点位

1

130303

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HB03A001

含油污水处理站出口

2

130302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HB03A002

油港排放口

3

130302

海港区东部污水处理厂(一污)

HB03C001

总排口

4

130302

北戴河东部污水处理厂(三污)

HB03C003

总排口

5

139302

国中污水处理厂(四污)

HB03C004

总排口

 

 

 

 

 

 

3-2           重金属企业污染源监测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理位置

企业主要产品

1

邦迪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开发区黄山路12

NGAL涂层管材

2

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

开发区

高密度多层线路板

3

中粤浦项(秦皇岛)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

开发区中粤路

电镀锡箔钢板

4

秦皇岛首钢长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路189

结晶器钢管

 

 

 

 

 

 

3-3           秦皇岛市农村污水处理站名单

序号

行政区代码

村庄名称

监测数量

承担单位

1

130303

唐子寨村

1

山海关区监测站

2

130303

望峪村

1

山海关区监测站

3

130304

费石庄村

1

北戴河区监测站

4

130304

甘各庄村

1

北戴河区监测站

5

130304

王各庄村

1

北戴河区监测站

6

130321

肖营子村

2

青龙县监测站

7

130321

蔡峪村

1

青龙县监测站

8

130322

杏树园村

1

昌黎县监测站

9

130322

施各庄村

1

昌黎县监测站

10

130323

好马营村

1

抚宁区监测站

11

130323

沙窝子村

1

抚宁区监测站

12

130323

马房店村

1

抚宁区监测站

13

130324

鲍子沟村

1

卢龙县监测站

14

130361

周营子村

1

开发区监测站

15

130361

长不老口村

1

开发区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