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30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357499/2020-157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优势,服务和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一是加强线索归集。主动收集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保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企业、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媒体曝光违法行为等线索,全面梳理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保行政处罚、环境污染犯罪、上级交办督办等案件,及时形成案件线索,加强案件筛查和线索归集工作。

二是实施台账管理。聚焦突发环境事件,聚焦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等案件,关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重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及时立案,建立办案台账,明确办案程序、时限、责任人等。

三是强化案件办理。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依法及时办结。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后,及时进行全面调查。针对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筛选立案、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费用缴付、生态环境修复及评估、赔偿诉讼、信息公开等办案环节,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方案,合理安排时间及工作内容。

四是加强鉴定评估。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及时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以及生态环境部推荐的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意见。对涉及专业性问题难以鉴定评估的,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出具意见。

五是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与辖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日常联络、联席会议、案件会商、双向咨询、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侦查、赔偿磋商与司法确认、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赔偿协议与强制执行、费用缴付与资金使用等工作,形成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格局。

六是优化赔偿磋商程序及时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经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与被告进行磋商的,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七是落实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督促其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