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13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357499/2020-142
为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情况及时得到有效处置,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办法》,要求企业认真落实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控数据可能产生超标(异常)影响、变更生产计划、标定校准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按要求提前向属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需按“发现-核实-审核-移交-核查-反馈”机制,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属地县区分局报告,并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违反上述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视情况进行提醒、警示、公开约谈、行政处罚、移交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