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13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357499/2020-142

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情况及时得到有效处置,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办法》要求企业认真落实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责任,自动监控数据可能产生超标(异常)影响变更生产计划标定校准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按要求提前向属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需“发现-核实-审核-移交-核查-反馈”机制,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属地县区分局报告,并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违反上述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视情况进行提醒、警示公开约谈、行政处罚、移交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