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研究出台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强化船舶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2019-06-17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357499/2019-42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大气环境,秦皇岛市强化市级立法,正研究制定《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目前,已完成第三稿,待市政府常务会议定后公示印发。
一是理清工作责任。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运输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旅游等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船舶燃油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防治工作。
二是明确排放标准。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船舶禁止冒黑烟;禁止船舶在本市海域使用焚烧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舶燃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河北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鼓励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舶用燃油。
三是提出岸电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鼓励、扶持码头建设岸电设施;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适用于本市情况的岸电设施。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即关停燃油发电机、在船舶轮机日志中记载岸电使用起止时间并加强管理。
四是实行“黑名单”制度。市海事管理机构、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跟踪机制,对因使用燃油不符合相关标准被处以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从事易产生扬尘作业活动的,发生过两次以上污染事故,造成大气污染的船舶进行重点跟踪、登记,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计入有关诚信系统,限制船舶使用及营运。
五是严格行政处罚。明确违反大气排放要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燃油,违反燃油使用要求的,供应不符合要求船舶燃油供给单位的,作业活动要求的法律责任,处以三千元到十万元的罚款,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