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致伤残 法律援助讨公道

发布时间:2008-12-22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领导活动、会议讲话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08-160250

    近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国浩法律服务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持续十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有效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8年11月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三星口乡望宝盖子村农民张文合在帮助同村堂兄张文海用铡草机铡草时,因操作不当被铡草机铡去了左手,经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五级伤残。事情发生后,村调委会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口头协议:张文海一次性付给张文合人身损害赔偿金2万元。事隔不久,张文合找张文海索要赔偿金时,张文海称自己支付不起2万元的赔偿金,提出变更协议,由原来的2万元减少到1万元,一次性给付变更为十年分期分批给付,张文合考虑到维持家族关系,被迫同意了张文海的意见。到了2001年,张文合虽多次向张文海索要赔偿金,但张文海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没有给张文合一分钱。于是张文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张文海拒不交出法医鉴定,且百般阻挠,致使案件没能得到有效处理。

    到了今年,事情已经过去了十年,张文合只拿到了200元的赔偿金。在生活举步维艰,万般无奈的情况下,9月份,他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获批准。随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国浩法律服务所主任杨立国受理此案。杨立国接受任务后,为尽快解决这起多年未清的纠纷,帮助张文合依法得到赔偿,当即带领两名法律服务所人员,冒着酷暑高温沿着崎岖山路赶往百里之外的三星口乡望宝盖子村进行走访、调查取证。经过一周的不懈努力,终于准确收集到了双方当事人、铡草机主、村干部、村调解员、知情群众等人员的调查笔录和一系列相关证据。杨立国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后,确定了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的基本工作思路。杨立国首先找到了张文海开门见山地说道:“在张文合意外事故伤残案中,按照法律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应赔偿张文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6527.43元”。张文海则称:“我虽然负有责任,但张文合大意疏忽没按规定操作铡草机,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事故发生时法律规定最多赔偿1万元,而且达成了协议”。此时,杨主任并没有急于与张文海辩论,而是坐了下来与其唠家常、论亲情、讲法律、说道德、摆证据,通过近一天时间的努力,使张文海学到了法律知识,转变了思想观念,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之后,杨立国又找到了铡草机主李志,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确认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反复说服教育,李志同意给予张文合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前期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杨立国主持张文合、张文海、李志进行调解,并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现实情况,张文海一次性赔偿张文合33300元,李志一次性赔偿张文合700元。协议签订后,张文海和李志为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提出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来结案。杨立国考虑到对方担心存在合理性,与张文合商量后,同意通过法院调解书形式结案。县法院在查阅协议书,听取双方陈述后,确认张文合、张文海、李志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形式合法,内容完备,赔偿数额合情合理合法,双方自愿签字,决定采取快审快结的简易方式,以法院调解书形式予以认定。

   至此,这起持续10年之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圆满画上了句号,张文合与张文海兄弟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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