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我市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就医流程简介
发布时间:2024-07-10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ylbzj/2024-261
参保人员在我市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流程:
(一)参保人员就诊。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开具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流转处方。医保医师在保证医疗安全、规范参保人员合理用药的基础上,结合参保人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开具门诊(含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流转处方;
(三)凭处方购药。门诊处方分为纸质处方或电子处方,纸质处方须经医保医师签字后由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电子处方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参保人员凭处方、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处方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到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四)购药支付。参保人员(或代购人)凭相关凭证(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医保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处方等材料到已开通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核对人、证、诊断证明、处方类型、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等相关信息,审核后由执业药师按照处方配药,参保人员在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方可供药进行支付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