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医疗救助政策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4-06-20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ylbzj/2024-254
3.我市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救助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限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享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自付部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7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按67%的比例进行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年度限额为5000元;门诊特殊疾病救助年度限额为2万元。
4.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自付部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7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按77%的比例进行救助。住院救助年度限额为2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医疗费用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为2万元。
5.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倾斜救助有何要求?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15000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