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2012-05-04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6/2012-094718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公布《秦皇岛市燃气设施安全
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证我市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城市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秦皇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各类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9米内,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2米内(同时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二)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在秦皇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获取准确的地下或周边燃气设施现状资料,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管理。
五、燃气执法部门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监督,及时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本《保护范围》自2012年 5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