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1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4-161809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厂矿、民营医院:
2014年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颁布10周年。为检查我市《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的通知》(冀卫办科教〔2014〕3号)要求,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依据,遵照《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我市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提高我市二级生物实验室建设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操作以下范围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必须建立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河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的病原微生物范围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按照第三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临床和现场未知样本,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如流行性感冒病毒、肝炎病毒、肠道病毒、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链球菌、肠杆菌属、幽门杆菌等。
对辖区内从事临床和现场未知样本操作的实验室,在自动化程度较高、设施完备等情况下,认为不需达到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水平既能满足生物安全要求时,须由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对该实验室的操作样本、设施、设备和工作流程等综合情况进行危害评估,确系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后,按照《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将申报材料报市卫生局科技科审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二)已经建立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是否按要求运行;
(三)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培训上岗;
(四)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自查自纠制度、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生物安全实验室是否按要求备案,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尤其检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数量是否清楚,对重点管理的实验室(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监管是否到位。
三、检查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已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私营医院)。
(二)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
四、检查方式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首先对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县、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督导检查,市直各单位由市卫生局督导检查。
(三)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五、时间安排
各单位自查阶段(3月10日-5月31日);市、县(区)卫生局组织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省卫生计生委督导检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迎接检查准备工作。
(二)各医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切实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三)本辖区内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尚未建立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医院,要求在5月31日前开工建设,请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加强督导落实,完成网上备案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检查中发现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省、市、县区卫生部门予以处罚。
(五)为避免新建生物安全实验室设计不科学造成返工浪费,建议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建造与改造前征求“秦皇岛市生物安全实验室专家组”的意见,并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咨询电话:0335-3647751,联系人:祖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