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关于开展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5-30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4-290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的通告
全市消费者: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及相关问答和河北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文件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激发汽车消费潜力,提升消费品质,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二)本通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中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必须为同一个人,此次补贴只针对个人消费者或乘用车,不含单位用车或商用车。
(四)报废汽车交售给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不指定企业名称,不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二、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五)拟补贴申请时间为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汽车以旧换新专题”栏目或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进入申请,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六)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服务,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七)消费者在政策实施期间购买了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在提交补贴申请时,该车型已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移除,只要该车型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日还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即可享受补贴。
(八)申请人(车主)可以先报废旧车,也可以先购买新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三、保障措施
(九)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十一)秦皇岛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市外事商务局电话:0335-3433811、0335-3433906(上班时间)。
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