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06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357499/2020-239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8月4日印发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省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按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18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