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0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000357739/2020-293
为全面做好全市2020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依据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卫办职健〔2020〕1号)要求,有力有效防控“群发职业病”风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0年,全市职业健康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落实全国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精神,以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为主线,以重点监测项目为抓手,继续深化尘毒专项治理,扎实开展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积极创建职业健康企业,不断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夯实基层基础,突出强化考核评估,有效遏制尘肺等职业病高发势头,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职业健康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一、统筹疫情防控和职业病防治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职业病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职业健康形势稳定,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强化监管意识。充分认清疫情防控给职业健康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在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强化责任意识,创新监管方法,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结合尘肺病攻坚行动、尘毒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防治项目、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健康企业建设等重点工作,推动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分类指导服务。按要求对疫情防控力量薄弱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各级疾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和协调,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合理安排技术服务,指导企业统筹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职业健康服务工作,确保疫情期间既做到职业健康,又做好疫情防控。
二、全面实施尘肺病防治攻坚
国家、省卫生健康委今年年底将对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组织验收。各地要继续强化政府、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五项行动,确保完成任务指标。
(一)夯实三方责任
1.强化政府领导责任。落实目标责任书要求,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脱贫攻坚和健康秦皇岛建设的重要内容,将责任层层传递、逐级压实。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河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配合发改、人社等9部门落实尘肺病防治监管职责,形成部门间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粉尘防治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实施五项行动
1.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一是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建立粉尘危害数据库,9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二是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三是继续加强对水泥行业包装和装车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提升,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持续符合治理目标;四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停产整顿。
2.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一是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对尘肺病患者建立一人一档,全面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二是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使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三是开展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3.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一是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二是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三是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4.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一是督促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三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四是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5.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一是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支撑网络。整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市、县两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二是按照“市级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
(三)确保七项实效
粉尘危害申报率、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劳动者培训率、重点行业“三同时”实施率、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六项指标达到95%以上,重点行业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认真完成重点监测项目
(一)制定方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制定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放射卫生监测项目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现状调查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监测目标、监测范围、监测内容、完成时限等要求。
(二)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重点监测项目的整体推进。各县、区疾控中心按方案要求负责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放射卫生监测项目具体实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现状调查的质量控制或具体实施。及时召开启动会、培训会,推进项目开展。
(三)质量控制。各县、区疾控中心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和数据复核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实施、数据收集、录入和审核过程中的问题及错误,将过程质量控制端口前移,提高数据质量。
(四)资金管理。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制定项目经费实施办法,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
(五)检查考核。加强对监测项目的检查督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组织不力、进展较慢的县区予以通报,并将项目纳入全市跟踪问效考核指标,进行重点考核。
(六)结果运用。对各类数据进行汇总统计,研究分析本地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及发病趋势,及时反馈情况,为制定省职业病防治政策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四、继续深化尘毒专项治理
(一)落实治理责任。各县(区)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向当地政府专题汇报,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形成专项治理合力。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完善工程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和佩戴。指导用人单位自行或聘请专家或机构认真查找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二)确保治理效果。各县(区)要结合治理工作进展,在2020年7月份前组织专项治理评估,客观评价治理工作成效,确保完成治理目标要求。其中县级评估用人单位数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数的30%;市级评估用人单位数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数的20%。
(三)全面总结迎检。各县(区)要在治理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做好工作总结报告,迎接国家和省卫健委抽查评估。各地工作总结包括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工作总结报告于2020年7月20日前报送。
五、扎实开展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一)明晰行动目的。通过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一是完善劳动者工时标准制度,确保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二是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广泛开展健康体检、健康教育讲座以及专家咨询;三是推广使用先进工艺技术,合理调整工作内容,预防控制相关疾病;四是加强环境建设、文化建设,合理满足劳动者精神需求,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二)明确行动职责。一是明确劳动者个人9项责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树立健康意识、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劳动过程保护、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落实防暑降温措施、长时间伏案低头工作或长期前倾坐姿职业人群防护措施、教师等以站姿作业为主的职业人群防护措施、驾驶员等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业的职业人群防护措施。二是明确用人单位7项责任: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强化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三是明确政府7项责任:完善法规政策、提升防护技能、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健全监管体系、保障重点职业病人群权益、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推进健康企业建设。
(三)落实行动措施。一是细化任务分工。按照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明确的7项行动目标,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和人员。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健康河北行动统一部署,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考核办法,加强监测评估,确保行动取得实效。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健康保护传播作品征集和专家科普等活动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加快职业健康新媒体宣传阵地建设。同时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四)完成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实现;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得到下降;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75%;劳动者对本岗位主要危害及防护知识知晓率达到65%;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6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55%;接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55%;诊断机构职业病报告率达到85%。
六、积极创建职业健康企业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康企业建设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统筹协调、企业负责、专业机构指导、全员共建共享”指导方针,按照属地化管理、自愿参与原则,面向全市各类企业开展,把健康企业建设纳入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总体部署,确定推进本地健康企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举措,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准确把握内涵。准确把握健康企业四方面内涵,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二是建设健康环境;三是提供健康管理与服务;四是营造健康文化。
(三)强化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作用,为健康企业建设的政策制定、标准研制、师资培训、考核评估、经验总结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结合实际,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健康企业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参照《健康企业建设规范(试行)》要求,定期对建设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健康企业建设的举措。
(四)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政策宣传。对健康企业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和报道,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健康企业建设。对各地健康企业建设的示范典型进行经验推广和交流,带动全市健康企业建设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七、不断完善技术支撑体系
(一)加快支撑体系改革进程。一是整合职业病防治院所、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市、 县两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二是建立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衔接联动、服务连续整合、信息互通共享的机制;三是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通过开展课题和项目合作、共享健康大数据等方式,有效搭建工作平台,共同开展职业病防控和科研攻关,实现群体预防与个体预防相结合。
(二)完善疾控中心支撑能力。一是加强职业病预防与控制,对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二是强化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三是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四是提高实验室能力,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检测、评价;五是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职业健康指导和不良职业健康行为干预;六是对职业健康检查、诊断和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及业务培训;七是从事职业病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与推广应用,制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标准并跟踪评价。
(三)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诊断鉴定机构建设。一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诊断鉴定机构建设满足本辖区工作需求;二是各机构应积极开展体检诊断鉴定工作,做到应检必检、应诊必诊、应鉴必鉴。各机构要加大内部质量管理,提升工作水平,规范服务行为;三是完善直报系统,把所有体检诊断鉴定机构纳入直报体系,把所有受检受诊受鉴人员纳入直报范围。四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诊断鉴定机构的督导检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督导检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督导检查,并确保每年对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全覆盖。职业健康检查诊断鉴定质量控制机构应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质量考核。
(四)加大检测评价机构管理力度。加强对检测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力度,提升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采用信息化手段,即时采集信息,即时通报情况,对检测评价机构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专家队伍。建好用好三个专家库。一是监管使用的职业健康专家库,二是体检诊断专家库,三是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要优化和整合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程防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临床等各方面的专家资源,为职业健康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提供支持,为接害人员提供服务。
八、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
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四个子系统已建设完成并上线运行,各县区、各单位要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抓手,充分运用起来。
(一)明确系统功能。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具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等网上办公功能。同时,可为各级用户提供信息报送、信息查询、通报公告、消息推送、统计分析等功能。
(二)重视信息化推进。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辖区职业病防治信息化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做好运行数据补录和填报。
(三)完成信息录入补录。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信息录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报告系统要求用人单位补录一年有效期内定期检测和三年有效期内现状评价信息;二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报告系统要求用人单位补录2019年以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三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补录本机构基本信息,并协助用人单位及时做好补录工作;四是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要求在信息化系统上补录相关备案信息;五是自本要点下发之日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活动监管信息的报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等均通过职业病防治信息化系统进行。
(四)注重结果运用。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等各级用户作为系统的使用者,应尽快熟悉相关系统,了解和掌握数据填报、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积极使用系统,为实现我市职业健康信息化监管积累基础数据。
(五)建立共享机制。一是将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纳入全民健康信息化系统,一个系统对外、一个平台办公,使其能共享所有医疗机构的数据,基本信息不重复录入。二是与省发改委等平台互通,使全省建设项目纳入系统,实现对建设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提醒推送,提高“三同时”实施率。三是与税务平台对接,对用人单位在岗人数及是否开工等最新信息即时掌握。通过加强部门间职业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的共享和资源的整合利用,以适应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
九、努力夯实基层基础
(一)加大宣传培训教育。一是增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和我省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政策文件,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推进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网上培训和现场培训班等形式,采取专家授课、案例分析等手段,对全市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开展培训,并逐步向乡镇和街道专兼职监管人员或协管员拓展,以满足监管的需求。三是促进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督促指导包括医疗机构在内的用人单位开展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接害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把职业病防治知识与日常管理措施结合起来,使劳动者熟悉职业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升自我防护能力、提高职业健康意识。
(二)持续推进检测评价。一是做好定期检测评价。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周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通过职业病防治信息化系统报告。二是落实超标整改。对检测结果超标超限的,要督促企业整改,并及时复检。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价的用人单位,列入年度督导检查重点。三是实施信息化管控。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实施大数据管理,实行检测评价到期提醒、逾期通报制度,对拒不进行检测评价的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
(三)严格实施“三同时”核查。一是落实项目报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通过职业病防治信息化系统报送验收方案和工作报告。二是做好项目核查,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为重点,积极开展“三同时”核查,对危害严重的项目做到100%核查,危害一般和较重的核查率不低于30%。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加大对“三同时”督导检查力度,做到“查职业健康必查三同时”,要主动与发改等部门沟通,掌握建设项目“三同时”底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四)深入开展危害申报。一是加大申报。继续推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包括医疗机构在内的用人单位应报尽报。二是考核推动。增加申报在跟踪问效中所占的分值,将各地申报企业数与上一年度GDP挂钩,并纳入考核体系。三是数据运用。通过申报系统掌握监管对象底数及其职业病危害情况,在今后的评估考核、督导检查、抽查暗访等工作中,检查企业名单将直接从申报系统中抽取。
(五)全面启动放射卫生整治。在全省开展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重点为卫生医疗机构。一是明确整治标准、要求和时限,开展用人单位自查自纠。二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其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现重点单位督导检查全覆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督导检查率大于10%。三是市卫生健康委把此项工作列为日常调度和季度跟踪问效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突出强化考核评估
(一)深化职业健康考核。职业病防治已列入全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和医改考核内容,各地要继续加大考核力度,增加职业健康在地方政府工作考核中的权重,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二)开展季度跟踪问效。完善问效指标、计分方法和报送要求,按季度对各地落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重点监测项目、尘毒专项治理、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创建职业健康企业、技术支撑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检测评价、“三同时”核查、危害申报、职业病例报告、放射卫生整治、考核评估等指标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通报。
(三)注重督导落实。定期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督导检查,既检查工作部署情况,又检查各级各部门履职情况,解决重部署轻落实、重事故轻预防、上热下冷、监管力度层层衰减等问题。
秦皇岛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