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时间:2014-04-23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4-095023

秦皇岛市卫生局审批窗口位于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地址:红旗路233号政务服务大厦,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3651912

行政许可事项为: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2.医疗机构变更、歇业注销登记许可,3.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4.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许可,5.医师执业注册许可,6.医师变更注册许可,7.护士延续注册、省内变更注册许可,8.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一、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审批程序

设置单位(人)提出申请;窗口审查材料、受理;局医政科或中医科验收;主管局长审批;窗口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需准备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3)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4)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5)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6)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7)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8)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9)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0)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1)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12)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包括设定的业务科室情况);

4、申请人姓名、年龄、职务及专业履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需按比例画图并标明房间的用途及面积)及医疗机构所在位置图;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医护人员名单和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变更、歇业注销登记许可

 

一、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审批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申请;窗口审查材料、受理;局医政科或中医科现场验收;主管局长审批;窗口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2、医疗机构歇业:医疗机构申请;窗口审查材料、受理;首席代表审核;窗口办理注销登记并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机构歇业:《医疗机构申请歇业登记表》。

五、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

 

 

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二、审批条件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三、审批程序

设置单位(人)提出申请;窗口审查材料、受理;局基妇科验收;主管局长审批;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1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2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名单;

5、有关医护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二、审批条件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三、审批程序

设置单位(人)提出申请;窗口审查材料、受理;首席代表审核发证。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注册执业医师、注册护士证原件及复印件;

5、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培训证明。

五、承诺时限

即办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二、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审批程序

取得医师资格的执业人员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窗口审查材料、受理;窗口首席代表审核;窗口发证。

四、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聘用医疗机构盖章、一寸同版彩照2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医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医疗机构的拟聘用证明(由聘用医疗机构盖章);

5、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本复印件;

6、已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输医师注册时请将原注册证书交回。

五、承诺时限

即办

 

 

医师变更注册许可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二、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审批程序

1、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3、窗口审查材料、受理;窗口首席代表审核;窗口发证或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报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报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执业证书;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重新注册申报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及原《医师执业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承诺时限

即办

 

 

 

护士延续注册、省内变更注册许可

 

一、审批依据

《护士条例》第九、十条

二、审批条件

《护士条例》第九、十条

三、审批程序

护士延续注册或护士变更注册,由个人或集体提出延续或变更注册申请;窗口受理并审查材料;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并办理延续或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四、申报材料

(一)延续注册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健康检查证明;

5、工作证明;

6、医疗机构副本复印件。

(二)护士省内变更执业地点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五、承诺时限

即办

 

 

放射诊疗许可

 

一、审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三、审批程序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等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出卫生审核申请;窗口受理、审查材料;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职业卫生科现场验收;窗口首席代表审核;窗口出具审查结果。

四、申报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放射工作人员证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及防护用品、检测仪器清单;

(六)质量控制方案及管理人员、设备;

(七)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面图及周围布局图;

(十)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其中(一)、(五)、(六)、(十)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五、承诺时限

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