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水泥罐车、中重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须安装“放大的牌号”
发布时间:2014-07-02 发布机构:公安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119/2014-155153
为有力规范我市城市区交通通行秩序,便于交管部门应用“电子眼”等监控设备,对水泥罐车、中重型自卸货车(渣土车)“闯红灯、闯禁行、超速、超载、遮挡号牌、遗撒载运物”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保障及时查处重点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促使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货运驾驶员素质不断提升,确保我市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使我市城区道路通行环境得到优化,我市交警部门要求我市水泥罐车、中重型自卸货车于今年6月26日起须在车头前部与车厢后部自行安装统一的“放大的牌号”(到车辆属地交警大队指定的厂家安装),方可上路行驶(装、卸货物时可卸下)。
该“放大的牌号”材质为聚碳酸酯玻璃纤维或铝板;样式为黄底黑字;安装在车厢后厢板的尺寸为长110CM,宽35CM;安装在车头机动车号牌下部的尺寸为长70CM,宽20CM;表面覆盖防水反光膜。
为保障此举措的落实,我市水泥罐车、中重型自卸货车在办理新车注册、车辆年检、市内过户、外地车辆转入等车管业务时,须安装好符合规定的“放大的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