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的审核

发布时间:2008-04-14        发布机构:地税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212/2008-094704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部纳税人
办理条件:同时满足一下两个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年用票量2万份以上的;统一式样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
办理手续:填写《企业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发票票样、书面申请、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办理流程:咨询人员向申请企业冠名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发放《企业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管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后,逐级传递省局征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咨询人员打印《企业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并告知其到市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计划
办理时限: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工作日
办理地点邮编:纳税人辖区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