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发布时间:2008-05-15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08-161441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文物管理处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市属地
办理手续:1、受理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2、相关证明材料(注册资本、人员情况、场所及设施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人初审;3、承办处室审查;4、局长批准;5、作出审查意见报省文物局;6、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7、返回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公示方式:网上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35-3651910
监督电话:0335-3611571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066000
办理渠道:手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