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发布时间:2008-04-16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61/2008-164037

主要收费(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1 征地管理费 征地费总额 按文件规定执行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2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3](第2号)

3 耕地开垦费 平方米 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25号)

4 土地复垦费 平方米 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25号)

5 土地闲置费 平方米或出让金总额 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25号)

 

6 档案利用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档案局、物价局〔1987〕44号

7 采矿登记费 证 按文件规定执行 价费字〔1992〕251号

8 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价费字〔1992〕251号

9 采矿权使用费 个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1998〕241号

10 探矿权使用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1998〕240号

11 探矿权价款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1998〕240号

12 矿产资源补偿费 销售收入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1994〕150号

13 采矿权价款 矿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1998〕240号

14 海域使用金 按文件规定执行 冀财综[200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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