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涉密网络、计算机及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19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交〔2009〕255号        索引号:137/2009-104203

     为了加强涉密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上网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涉密计算机使用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申领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审核,并做管理登记。
第二条  现有涉密计算机逐台确认、登记建档,系统的基本配置、使用情况要存档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申报。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的打印、复印、传真等外接设备不能与普通通信线路连接。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主机必须粘贴由市保密委、保密局统一印制的标识。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需设定身份鉴别和访问控制,设立用户及口令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使用有无线功能的计算机、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设备、无线键盘和鼠标等无线互联外围设备。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便携式涉密计算机外出时,需按保密规定填写《便携式涉密计算机外出审批表》,审批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涉密事项的等级、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外出及返回后的保密检查情况等。
第九条  便携式涉密计算机处理的涉密信息必须存放在涉密移动硬盘、U盘、软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与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
第十条  严管涉密信息使用、维护的每个环节,及时堵塞漏洞和消除泄密隐患,努力做到日常管理和科学防范并重,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
 
第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申领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审核,并做管理登记。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贴有市保密委、保密局统一印制的标识,登记后配发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不得失控,不得将与涉密内容无关的信息存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密信息。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接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章  涉密计算机、办公设备维修、报废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数据恢复、维修、废弃、销毁工作由专人负责,完善登记审批手续,要标明时间、批准人、经手人、维修单位和地点、相关工作人员、去向、用途等。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卸、维修或销毁涉密计算机。凡存储和处理过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不得由境外人员维护。需维修和销毁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应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单位和地点进行维修或销毁。
第十七条  需要废弃、脱密和转赠的涉密计算机必须提前进行符合保密要求的技术处理。

第四章  互联网信息审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网信息是指上网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内容。上网信息要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十九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登记。上网信息必须填写《互联网信息审批表》,经过信息提供处室的严格审查和分管信息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二十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上网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在公共信息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成后未经保密审批就投入使用的,在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