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失地人员就业创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07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开工委〔2010〕1号        索引号:145/2010-145704

 

机关各部门、区内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失地人员就业创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秦 皇 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0年1月7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促进失地人员就业创收暂行办法
 
自2004年工委、管委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暂行办法(试行)》以来,全区失地人员利用政策扶持,千方百计寻求就业创收门路,初步形成了广泛就业、积极创收的局面。为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促进失地人员就业创收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鼓励企业吸纳失地人员就业
对招收区内失地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分两种情况给予奖励:1、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在劳动合同相应的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期限三年。2、招收非就业困难人员,男30-45岁,女30-40岁的,按招收人数每人每年奖励企业300元;男46-59岁,女41-54岁的,按招收人数每人每年奖励企业600元。
二、鼓励失地人员自主创业
对于失地人员自主创业的,从两个方面给予扶持:1、税收方面(税收贡献在区外的除外),产生税收的工业项目,两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给予奖励。其它经营性项目,两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30%给予奖励; 2、信贷方面,给予小额贷款贴息。每人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时限为两年。
三、加强配套项目建设,安置失地人员就业创收
大力扶持一批既能为区内企业配套服务,又适宜失地人员从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承载失地人员就业创收。要结合本区特点,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调研和筛选,在已征土地中不能安排大项目的边角地带规划出地块,以较优惠的价格租赁给投资人,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
入选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能为区内企业配套服务;(2)失地人员经培训后能够上岗;(3)具备劳动密集型特点,能最大限度地吸纳失地人员;(4)有合适的项目领办人,能领导失地人员经营企业,能主动联系配套企业;(5)产权清晰,便于企业决策,不会阻碍日后的集体资产分割。(6)吸纳失地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
四、抓好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鼓励适龄人员上学深造,全面提高就业能力
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情况,实施岗前培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术教育。岗前培训费用由区财政全部承担;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无论是区内统一组织的还是个人零散参加的,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全额承担,500元以上的区财政承担80%,最高承担1000元。对大量安置失地人员的项目,需要统一组织集体培训的,培训费用可由区财政承担;为便于和区内企业用工需求衔接,职业技术教育全区统一安排,参加人员享受相关待遇。
对失地人员升入全日制大专院校的给予奖励:升入一本院校的每人奖励5000元,升入二本和三本院校的每人奖励3000元,升入大专的每人奖励2000元。大学毕业后连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继续奖励5000元。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连续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继续奖励5000元。
五、积极拓展失地人员就业创收渠道
1、充分利用已征未利用土地创收。区内已征土地在项目没有占用前,可安排残疾人、困难户等弱势群体免费耕种。其他村民耕种的,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操作按照《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征未利用土地管理办法》执行。
2、积极扩大劳务输出。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目标,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通过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村级组建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农民外出就业或劳动力就地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
3、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区直属企业、区财政出资外包的物业、场馆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开发区失地人员。
4、城市管护以及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区内商业、餐饮、服务业网点,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区内失地人员开发、经营。城市管护中的园林、绿化、道路清洁等工程招标中,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承包给失地人员经营。
5、努力扩大灵活就业。鼓励失地人员利用区位优势积极寻求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实现就业。对灵活就业人员,相关部门要做好扶持和服务工作。
六、强化对失地人员就业创收工作的组织协调
1、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区双创工作办公室、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工作局、社会发展局、建设规划管理局、城市发展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失地人员的就业创收工作。渤海乡、黄河道办事处、腾飞路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对集中安置失地人员就业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对有创业意向的失地人员进行全程扶持。加强和区内企业的联系,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积极做好定向就业培训。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所和职介机构的作用,在各村聘请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落实相关待遇和工作报酬,具体办法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管委批准实施。
2、减免有关费用,为失地人员就业创收提供便利条件。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持《就业证》的失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失地人员因自谋职业或就业需办理《健康证》的,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3、对实现创业,有人事档案关系的失地人员,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给予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托管服务,期限为3年。
4、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支出的,由区双创工作办公室初审,区联审机构审定;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区联审机构审定。
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暂行办法(试行)》(秦开工委〔2004〕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