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8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1〕23号        索引号:59/2011-143650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

缴费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秦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按照《秦皇岛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秦政办〔200471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缴费标准,根据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现就调整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市直企业(含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统筹医药费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万元。

二、中央、省属驻秦单位参加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的缴费标准按照《关于中央、省属驻秦单位参加秦皇岛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秦政办〔201071号)规定执行,2011年度缴费标准调整为8.05万元。

三、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在2011220日前,足额向市医保中心缴纳本年度的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缴或欠缴统筹医药费的,期间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垫付,待欠费单位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市医保中心方可支付欠费期间垫付的离休干部医药费。补缴费用按日加收2‰ 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卫生局               秦皇岛市委老干部局

 

 

                     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离休干部  统筹医药费  缴费标准  通知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