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8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1〕23号 索引号:59/2011-143650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
缴费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秦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按照《秦皇岛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秦政办〔2004〕71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缴费标准,根据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现就调整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市直企业(含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统筹医药费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万元。
二、中央、省属驻秦单位参加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的缴费标准按照《关于中央、省属驻秦单位参加秦皇岛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秦政办〔2010〕71号)规定执行,2011年度缴费标准调整为8.05万元。
三、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在2011年2月20日前,足额向市医保中心缴纳本年度的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缴或欠缴统筹医药费的,期间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垫付,待欠费单位按规定补缴费用后,市医保中心方可支付欠费期间垫付的离休干部医药费。补缴费用按日加收2‰ 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卫生局 秦皇岛市委老干部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