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对欠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2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办〔2010〕158号        索引号:59/2011-140050

秦人社办〔2010158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对欠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精神,对长期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逐户审核,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进行动态跟踪,欠费100万元的企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监控;欠费1000万元的企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向财政、国资委、地税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当前,我市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日益严重,已出现欠费千万元企业,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加重市、县区财政负担,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无法记入,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直接影响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为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社会形象,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和管理,现就加强欠费企业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欠费1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欠费金额、欠费时间、欠费原因、还款协议。

        2、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每月应缴、实缴金额,职工发放工资情况,个人缴费8%是否按月上缴等。

        3、欠费补缴情况、企业改制及资产变现情况等。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利税情况。

三、监管级次

        1、各县区对欠缴养老保险费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须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监管。每月由市处汇总报市局基金监督科、市地税局监控;同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欠缴养老保险费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监管。每月由市处汇总,上报市局基金监督科、市地税部门监控;同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欠缴养老保险费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由县、区自行监管,市属企业欠费10万元以上的由市直接监管。

        四、监管程序

        1、欠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区参保单位由各县区每月15日前向市企业养老保险处稽核科报送《秦皇岛市欠缴养老保险费企业月报表》(附后),市本级欠费企业直接向市企业养老保险处报送。欠费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于每季度初15日前向市或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报送《秦皇岛市欠缴养老保险费企业季报表》;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欠费原因,补缴情况、还款计划等。

        2、市、县区对企业欠费的监管应逐户建立欠费台帐,按季度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企业欠费情况。

        3、市、县区对企业欠费的监管至少每季度要深入一次企业催缴欠费;定期召开欠费企业座谈会,督促欠费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并跟踪落实。

        4、对欠费企业未能按月如数上缴代扣个人缴费8%的部分,经办机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地税部门,同时与地税部门联合催缴,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5、市、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要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认真做好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录入工作,调动企业缴费积极性。

        五、监管措施

        1一票否决。对欠费企业评先评优、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其法人代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各种荣誉称号实行一票否决;对恶意欠费企业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欠费企业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出具无欠费的证明材料,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欠费缓缴制。参保单位欠费符合《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0125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向同级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后,缓缴期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须将该职工欠费补齐以保证其正常养老待遇。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欠费;逾期未能补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补缴监控制。欠费监管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补缴欠费,如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要制定还款计划并签定补缴协议。欠费单位履行补缴协议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将该职工欠费补齐,以保证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欠费单位未能履行补缴协议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企业除补缴该职工欠费数额外,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以确保其退休职工个人正常养老待遇;如企业不缴纳欠费和滞纳金,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第十一条规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可由退休职工本人申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待遇减少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社保经办机构以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和重新计发待遇。

   六、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OO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