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5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1〕226号 索引号:59/2011-144356
秦人社〔2011〕226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元;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0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青龙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6元。
二、我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大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改正,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劳动关系 最低工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