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 依法督察

发布时间:2011-11-24        发布机构:公安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119/2011-154240

 

强化监督   依法督察

                               ——新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0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共18条。相较1997年颁布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有12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订内容主要集中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公安机关督察体制。强化了公安机关督察长的配置,将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长职务,改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明确了公安督察机构的执法勤务性质,实行队建制;进一步强化了对现役人民警察的督察,将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工作的督察统一纳入公安警务督察的工作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现场督察的程序。对于群众投诉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督察机构必须及时出警,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三是明确了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并增加了相应的救济程序。
    新修订的《督察条例》规定,警务督察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警察依法进行处置,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具体任务主要包括围绕公安中心工作狠抓重大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针对执法活动中常见多发的突出问题、深入执法执勤过程和执法环节开展现场督察,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开展警务评议活动等五个方面。
    据了解,我市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于1997年相继建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安工作的需要,历经督察队、督察室和督察支队等机构变革,督察队伍也从建立时的只有5名专职督察民警的单设机构发展到如今一个支队、三个内设大队和八个县区局大队共29人的内部监督机构。14年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公安局党委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下,公安督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公安督察机构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核查案件2000余件,依法维护民警正当权益300余人,开展现场督察1.5万余次,及时发现查纠了一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圆满完成了奥运安保督察、建国六十周年督察和暑期安保督察等各项警务督察工作,在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构建警民和谐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