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2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2-160107
秦人社〔2012〕55号
关于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根据《关于秦皇岛市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复函》(冀政办函〔2012〕5号)、《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秦政办〔2010〕10号)、《秦皇岛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办法》(秦政〔2010〕171号)和《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暂行)》(秦政办〔2010〕211号)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从
一、实施范围
市直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二、绩效工资水平
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按市直公务员津贴补贴年人均28200元的水平确定。现发放水平高于市直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且属于合法合规收入的,原则上不降低其收入水平。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市直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和调整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财政性资金定向或定额补助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调整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核定。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整后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见附件。
2、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本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方法,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五、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1、离休人员,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按照机关离休人员调整后“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2、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后“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见附件。
六、发放方式
1、
2、调整后的基础绩效工资自2012年1月起执行。
3、
七、资金来源
市直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单位经费形式,由原渠道解决。
八、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填列审核方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
附件:《秦皇岛市市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绩效工资和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调整 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