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2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2-161157
秦人社〔2012〕14号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本级各统筹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计算取暖费的时间为当年11月份至来年3月份。从2012至2013年度取暖期起,取暖期内退休人员在计算取暖费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即领取养老金的当月按1240元(青龙1400元)/5个月×取暖期剩余月数计算。望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发放的准备工作,在2月份随退休金发放到位,确保党和政府对企业退休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