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2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2-161157

秦人社〔201214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本级各统筹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明确计算取暖费的时间为当年11月份至来年3月份。从20122013年度取暖期起,取暖期内退休人员在计算取暖费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即领取养老金的当月按1240元(青龙1400元)/5个月×取暖期剩余月数计算。望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发放的准备工作,在2月份随退休金发放到位,确保党和政府对企业退休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