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冀人社发〔2011〕102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02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2-161813
秦人社〔2012〕24号
关于转发冀人社发〔2011〕102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委、开发区工委、北戴河新区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训、培养、考核等工作。
2、为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实现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不断增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发展后劲的要求,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10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46号)要求,录用到县(区)、乡(镇、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必须在录用职位服务满5年后方可流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借调新录用的公务员。
3、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于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工作。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对县(区)、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每半年对全市的新录用公务员在岗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调动或借调新录用公务员的,一律退回原录用单位,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自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进行清查,填写《秦皇岛市新录用公务员在岗情况调查表》,于
附件:1、《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秦皇岛市新录用公务员在岗情况调查表》。
中共秦皇岛市委组织部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公务员局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公务员 试用期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