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3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2-135801
文件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人社〔2012〕15号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戴河新区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层级落实权限、落实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公开招聘工作有序、有效、有力进行。 二、贯彻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主动接受应聘人员和社会监督。要不断完善招聘工作各环节程序,切实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落实到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做到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三、集中组织公开招聘。从2012年度开始,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建立集中时间、统一规程、分级实施的公开招聘制度。每年的一季度,市、县两级要根据所辖事业单位的岗位需求,完成公开招聘计划的汇总、上报和下达工作。每年4月底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核准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每年5月份,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集中组织公开招聘。在每年5月份集中公开招聘之外,事业单位仍急需补充工作人员的,也可按照《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适时组织公开招聘。 四、加大基层倾斜力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在招聘岗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将基层一线的优秀服务人员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 五、加强招聘监督检查。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汲取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人社厅函〔2011〕123号)中案例的教训,严格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控,及时查处违反公开招聘规定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8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9号),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县(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实施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市直、县(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本市市直或县(区)各自范围内的公务员调动到各自范围内事业单位的,本市市直或县(区)各自范围内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补充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全市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分别负责市、县(区)两级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方案核准。 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县(区)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本县(区)公开招聘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市直、县(区)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条件; (五)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六)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招聘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包括三种方式: (一)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选聘(选聘);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公开招聘(部门招聘); (三)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统一招聘)。 第十三条 市直、县(区)属事业单位招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采取选聘方式。 (一)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人员,县(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人员; (二)招聘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人员; (三)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确定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四)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选聘人员前,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内容),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招聘单位依据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选聘方案,可采取到人才培养单位选人或寻聘等方式招聘人员,经考核确定人选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批准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流动、聘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除列入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可以选聘的人员外,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部门招聘和统一招聘两种方式。其中部门招聘方式适用于市直教育、卫生系统招聘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部门招聘和统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下达的单位增人计划,制定招聘方案; (二)按照管理权限,将招聘方案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九)填写《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报公开招聘组织部门审批;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招聘方案与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部门招聘的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 (五)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依据核准的招聘方案制订公告,统一招聘的公告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部门招聘的公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订。公告应当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根据招聘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九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市直、县(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招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市直、县(区)属事业单位部门招聘的报名工作,在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统一招聘和部门招聘的报名方式包括互联网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 (一)互联网报名方式 1、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 3、在面试之前,统一招聘或部门招聘负责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 (二)现场报名方式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单位,可采取现场报名方法,由统一招聘或部门招聘负责部门组织实施,严格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件、证明。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六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统一招聘和部门招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岗位实际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统一招聘和部门招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或专业基础知识,由招聘组织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统一招聘和部门招聘笔试合格分数线由招聘组织部门确定。特殊岗位笔试分数线可在招聘方案中单独设立。 第二十五条 统一招聘和部门招聘笔试结束后,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都进入面试。具体比例由招聘单位在招聘方案中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一般不高于3:1的比例,特殊情况的可以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5:1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统一招聘和部门招聘笔试结束后,招聘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在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 第二十七条 市、县两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队伍建设,建立相关专业、人力资源专家评委库。 第二十八条 统一招聘和部门招聘面试的工作方案由招聘组织部门确定。面试方案应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二十九条 统一招聘和部门招聘的面试工作由招聘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招聘组织部门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评委组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市或县已建立评委库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有条件的,可外聘评委或异地交流。 第三十一条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采取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公开招聘组织部门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具体加权比例,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公告中说明。 第七章 考核、体检与聘用 第三十二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工作结束后,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考核结果报招聘组织部门。 第三十三条 拟聘人员体检工作,由招聘组织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组织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招聘组织部门根据招聘方案规定和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同时,提交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也可在招聘组织部门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招聘组织部门提出,招聘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招聘组织部门审批,经审批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流动、聘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招聘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确定拟聘人选、公示和报批,确需延期的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据第三十一条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排序,可以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递补考生必须经过体检、考核、公示和报批程序。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放弃聘用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到招聘单位报到的。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从各类学校应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实施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单位故意拖延确定拟聘人选,阻碍拟聘人员报到的,责令其改正;对严重违规的招聘单位,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县(区)的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经报请市政府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 (时 间)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应届毕业生填入学前的) 省(市) 市 县(区) 毕业院校 学习形式 所学专业 学 历 学 位 毕业时间 原工作单位 原岗位类别 及等级 聘用单位 及岗位 招聘方式 学 习 工 作 简 历 重要社会关系 家庭主要成员及 称谓 姓 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考试 情况 笔试成绩 及名次 面试成绩 及名次 其他成绩 总成绩 所报岗位 总成绩名次 考 核 结 果 及 评 语 体 检 情 况 事 业 单 位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区 组织 人社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 组织 人社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中共秦皇岛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