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9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2-110500
秦人社〔2012〕147号
关于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就业服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秦政〔2012〕14号),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作用,现就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民、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以下简称创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不包含建筑业,不动产销售、转让土地使用权业,广告、评估、咨询中介服务业,金融、典当、融资担保业,娱乐、桑拿按摩、氧吧、美容美体等高档消费业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创业人员创办个体经济实体的,贷款额度由原来的男性不超过5万元、女性不超过8万元,统一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企业法人实体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企业股东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三、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确定,应根据申请人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注册资金、实有资本、安置就业人数以及获得贷款后增加新就业岗位合等情况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不应高于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
四、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五、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上上浮3个百分点予以全额贴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随利率调整而变动。
六、财政部门要加大担保基金的筹集力度,确保担保基金的使用额度。要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做好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不足时,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垫付贴息资金。
七、四县就业服务机构要提前做好应对贷款额度提高而增大的担保基金需求,加大担保基金的筹措力度。要加强与经办银行的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地提高担保基金的放贷比率。
八、要做好贷前的资料审核、调查评估以及贷后管理服务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担保基金代偿风险。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要建立贷后管理档案,对贷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掌握其全面动态,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九、为提高办事效率,避免一事跑多个部门,今后凡申请人户籍与创业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到创业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不含城市区跨区创业部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提高 小额贷款 额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