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4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3-101144
秦人社〔2012〕207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河北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类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提高职工工资,使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应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两个月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工资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工资集体合同》应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对本年度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但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工资指导线要求的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要求调整工资增长方案,变更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三、各类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同步增长。对未按工资指导线要求给职工增加工资的企业,取消企业法人代表评选劳模和先进个人资格,取消企业评选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以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