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4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3-103633
文件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人社〔2012〕242号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企业: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由申报单位携带退休人员审批表、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材料,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申报,下岗失业人员由保管档案的单位负责填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因病非因公死亡人员由档案保管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的材料及实际缴费对账单,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由其继承人携带去世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死亡的材料及实际缴费对账单。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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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原领取养老金存折(卡)家属未销户的,丧葬抚恤费按照原渠道划入原存折(卡中);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原领取养老金存折(卡)家属已销户的,以及在职人员死亡的其继承人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公证书原件、公证后的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信息,通过银行代发机构划入继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6、市属及县区企业死亡人员首先由经办机构初审复核后,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各县区人社部门,各有关企业接到通知后要抓紧时间开展此项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同时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利用电台、广播及有效媒体进行正确政策宣传,宣传经济发展给广大退休人员带来的实惠,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防范发生不稳定、不和谐的问题。
附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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