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4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3-103925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 皇 岛 市 财 政 局
秦人社〔2012〕256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的通知
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意外伤害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意外伤害保险年度最高限额、起付标准、赔付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即:年度最高限额为6万元;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770元、三级医疗机构840元;在职职工赔付比例按照起付标准至10000元赔付85%、10000元以上至20000万元赔付87%、20000元以上赔付90%,退休人员赔付比例比在职职工高5%。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超过当年最高赔付限额后,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赔付。
如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也随之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