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统筹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抚恤金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3-01-14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3-105249
签发人:赵景阳
秦人社〔2012〕279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参加企业统筹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
抚恤金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请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目前,我市有5家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退休职工基本退休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按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计算。
我市是省政府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之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退休职工死亡后,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冀人社字(2012)203号《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下发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因此,我们建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死亡后,抚恤金按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