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4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3-111517
文件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秦人社〔2012〕311号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前,将需补缴情况在单位公示10-15天。办理补缴手续时,在提供书面申请和公示报告的同时提供申请补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即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原始材料。
二、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及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后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直接向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审核后办理补缴手续。各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末将补缴情况汇总后向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及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备案,市局适时对县区补缴情况进行检查。
三、未参保整体企业为全体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时,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市不同性质的各类企业及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即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1993年1月、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计划内临时工1991年1月;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1990年2月;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1995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军队企业1993年1月。
四、已经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帐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只能补缴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五、滞纳金的优惠政策。此次出台的补缴政策是一项长效机制,但有优惠政策。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有优惠政策。
六、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
用人单位核定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公示后,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三份)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2、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补缴时,用人单位或个人需携带《审核表》、《公示表》、单位和个人书面申请、《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按要求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照片等),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本级企业或个人到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申报科)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确定补缴单位和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补缴人员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起止时间、补缴基数和年限。审核人员录入单位及职工的相关信息并计算补缴金额,将核定结果计算的数据分别填入《审核表》,由科长复核,主管处长签批后,加盖业务专用章。
3、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
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携带《审核表》、单位和个人书面申请、《公示表》、《职工档案》及按要求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先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后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4、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工作人员确认补缴信息后,打印《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5、地税部门缴费
用人单位或个人持《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附件: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公示表
3、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审核表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2: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公示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序号 |
姓名 |
个人编号 |
性别 |
年 龄 (周岁) |
身份证号 |
进入单位时间 |
拟补缴养老保险费起止时间 |
欠费原因 |
公示 时间 |
公示结果 有无异议 |
单位证明 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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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工会负责人(签章): 企业法人(签章):
本表一式两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各一份
附件3: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审核表
单位名称: 单位社保编号: 单位:元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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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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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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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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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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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职工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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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单位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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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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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起 止 时 间 |
工 作 单 位 |
举 证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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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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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保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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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承诺 意见 |
本人承诺,本表信息填写完全属实,申请补缴。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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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意见 |
以上基本情况属实,申请补缴该参保人养老保险费。 企业经办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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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机构 审核 意见 |
补缴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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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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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个人账户后补缴基数或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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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缴金额 |
单位应补缴 |
个人应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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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
滞纳金 |
合计 |
本金 |
利息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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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补缴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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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参保人员档案及相关材料,符合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同意按规定补缴。 经办人: 复核人: 主管处长: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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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本人档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