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4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3-141408
秦人社〔2012〕333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精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省厅制定的《实施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做好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政策要点,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实施办法》
二、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发凭证、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执行,完善本县区的经办管理程序。
三、加强业务培训,完善信息系统。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培训,使工作人员吃透文件精神,熟悉政策规定和业务经办流程,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区要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具体要求,提出业务需求,完善信息系统,保证转移接续工作顺利进行。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主管领导要亲自
抓落实,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全力抓好实施工作。要及时研究《实施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